區(qū)域法院昨日裁定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註冊母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前總編輯鍾沛權和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fā)布煽動刊物罪名成立。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懲治罪有應得。法庭裁決嚴格基於事實,清楚釐定罪與非罪,充分證明本港法律保障新聞自由,只要依法依事實報道,不存在限制新聞自由的情況。香港記協(xié)之類所謂傳媒組織,抹黑裁決損害新聞自由,將煽動仇恨的言行美化為「新聞工作」,明顯混淆視聽、製造恐慌,是對香港專業(yè)新聞從業(yè)員的極大侮辱。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香港人權法案》均有明文規(guī)定,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本港司法獨立公正,法庭堅守法律和事實的準則判案。法庭於本案的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qū)政府的工具。本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zhí)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zhí)法並美化暴動的行為。至於6篇獲裁定沒有煽動意圖的文章,法庭指其僅涉受訪人表述政治觀點或新聞報道。
法庭又指出,鍾沛權和林紹桐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fā)布平臺,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qū)政府及憎恨司法。法庭裁決證明,香港尊重並依法保障新聞自由,傳媒依事實報道,不會發(fā)生因新聞報道而違法的現(xiàn)象;即使涉嫌違法,亦要經過法庭公平公正審訊,有足夠證據(jù)才能定罪,香港不存在濫用法律打壓新聞自由的情況。
更要看到的是,新聞自由不是絕對權利。特區(qū)政府發(fā)言人表示,法庭在裁決理由中特別指出,根據(j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fā)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zhí)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本案被告煽動仇恨,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寧,受到法律制裁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記協(xié)等打著新聞傳媒幌子的政治組織、以及外部勢力大放厥詞,詆毀法庭裁決,作出嚴重歪曲事實、混淆視聽的指控,非常無稽。《立場新聞》根本是攻擊中央及特區(qū)政府的政治平臺,有關被告罔顧客觀事實和新聞操守煽暴煽仇,完全不屬於受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和權利範疇。把依法制裁煽暴煽仇行為抹黑為「打壓新聞自由」,完全站不住腳,必須堅決反對和駁斥、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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