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多項條款聚焦為科研人員「鬆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以鼓勵創新。

長期以來,科技成果轉化流程繁瑣、轉化周期長,科研人員轉化動力不足,是阻礙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堵點」問題。此次立法為破解難題作了多項安排。

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條例明確為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探索在事先約定收益前提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條例提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或者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委託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服務等科研項目,可以提取和發放獎酬金。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後項目結餘經費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並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在便利科研人員使用科研經費方面,條例明確簡化項目預算編制;向項目承擔單位下放項目經費預算調劑權,向項目負責人下放除設備費之外的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間接費用預算可以在核定比例範圍內調增、調減。在定額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中,推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幹使用和負面清單管理。

在促進科技人才發展方面,條例提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在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方面,條例提出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容錯機制,對科技創新活動相關人員實施「三個區分」的容錯免責機制,並明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盡職免責工作機制。

該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