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健怡)現時全港約有22萬人居於11萬間劏房,當中不少人的居住環境十分惡劣。特首上周三在新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用10個月時間定出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等事項。有關措施獲社會普遍讚好,但有劏房租客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擔心現時公營房屋供應不足,取締劣質劏房的同時,會否導致劏房戶要捱貴租,變成無家可歸。社區組織協會建議新成立的「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參考公共房屋的編配、擠迫戶標準及聯合國對適切居所標準,釐定出9項準則,當其中3項不符合要求則被界定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
社區組織協會昨日舉行記者會,表達對「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工作的意見。對於政府準備著手解決劏房問題,現時居住於不足50呎劏房的李先生認為,在目前仍未解決公屋及露宿者問題下,難以處理劏房問題,「未有足夠的配套下取締劏房,劏房戶可住哪?」
他認為政府應先有具體安置的安排,同時亦擔心若把劏房分為「劣質」及「優質」,業主把劏房改建成「優質」,只會變相加租,最終住戶只能苦捱貴租。
憂安置政策不完善無家可歸
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施麗珊表示,市民對施政報告的建議「又喜又悲」,「有機會可以搬離劏房是喜,但亦擔憂安置政策不完善,或令他們無家可歸。」
她提到,政府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推出《床位寓所條例》政策,淘汰劣質籠屋,但條例寬鬆將應禁止的籠屋合法化,又不保證居民有安置,結果只有數百名籠屋居民被安置到單身人士宿舍,其他成千上萬籠屋居民只是由被關閉的籠屋搬往非法籠屋,租戶的住屋環境無改善。
她認為,若解決劏房問題並沒有提出安置處理,便會重複當時提出解決籠屋問題時的景況,「租戶住屋環境無改善,最終可能需租一些價格更貴和非法的居所居住,令劏房問題加劇。」
至於訂立劏房的「最低標準」方面,施麗珊認為,「最低標準」的定義除考慮建築物的安全程度,亦要顧及單位宜居性和住戶負擔能力。
她建議政府可參考公屋的編配、擠迫戶標準及聯合國對於適切居所的標準,考慮劏房的居住面積、居住高度、單位戶數、間隔物料、通風及樓宇管理等9項準則,當其中3項不符合要求時,應定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
不符標準單位 租戶應有權解約
針對租客和業主在執行機制和安置配套方面,她建議有6個月整改期,任何不符合「最低住屋標準」的單位,業主須在6個月內進行改善工程,否則不可再出租,租戶亦有權提早解約而業主必須提供安置搬遷津貼。
施麗珊建議政府用兩年時間先進行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其後興建的劏房必須符合「最低住屋標準」,並等待「簡約公屋」及過渡性房屋合共5萬個單位齊備,再加上公屋供應量增加、起始租金立法及房屋署的現金津貼配套下,務須在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間房及劏房工作。社協同時促請政府對劏房實施登記制度,新興建劏房必須獲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和領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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